洪城环境:申万宏源关于洪城环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发表时间:2024-05-01 12:58:37 来源:节能开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受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环境”、“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2022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有关的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出具持续督导意见的依据,是交易各方提供的资料,并基于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持续督导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洪城环境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洪城环境、洪城水业、上市公司、公司 指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上市公司以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水业集团所持有的鼎元生态100%股权,同时向合计不超过35名合乎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指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销总干事、独立财务顾问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报告》 指 中铭评估出具的“中铭评报字[2021]第2079号”的《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涉及的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说明:除特别说明外,本持续督导意见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个别数据加总后与有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项内容组成,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水业集团持有的鼎元生态100%股权,同时,洪城环境向不超过35名合乎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以这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

  根据中铭评估出具的并经市政控股备案的中铭评报字[2021]第 2079号评估报告,鼎元生态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4,410.00万元。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鼎元生态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94,410.00万元。

  这次发行股份的股票发行价格为6.66元/股,上市公司以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86,471,621股购买其持有的鼎元生态61.00%股权,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36,819.90万元购买其持有的鼎元生态39.00%股权。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洪城环境依法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 7日核发的《公司变更通知书》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9TTFP81),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鼎元生态100%股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6-0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4月8日止,上市公司向水业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鼎元生态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已于2022年4月8日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6,471,62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66元,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86,471,621股(其中限售股数量为86,471,621股),非公开发行后洪城环境总股本为1,039,309,912股。2022年4月18日,上市公司收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86,471,621股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根据上市企业来提供的银行回单,上市公司已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于2022年11月7日向水业集团支付了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这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实际发行数量50,716,115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即2022年10月14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6.66元/股,因此,本次发行底价为6.66元/股。

  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总干事)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协商确定这次发行价格为7.26元/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投金控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上海星河数码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西星河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计5名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这次发行最终配售结

  ①、2022年10月2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6-0000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10月21日止,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树街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0632账号已收到全体认购人缴纳的新股认购款合计人民币368,198,994.90元。”

  ②、2022年10月2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6-00007号《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10月24日止,洪城环境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716,11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8,198,994.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055,529.63元(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53,143,465.27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0,716,115.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02,427,350.27元。”

  洪城环境已就本次发行的 50,716,115股股份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相关登记材料,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这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项下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50,716,115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这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洪城环境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标的公司的交割已完成,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或变更股东名册事项已完成,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已发行完毕。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 (1)本公司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4)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洪城环境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作出确认,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以及作出的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本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以及作出的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洪城环境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对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人保证向洪城环境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洪城环境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若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有关文 件、资料等信息以及作出的确认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该等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暂停转让在洪城环境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洪城环境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交易对方 (1)本公司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洪城环境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作出的确认,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以及作出的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以及作出的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洪城环境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对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公司保证向洪城环境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洪城环境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若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以及作出的确认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该等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暂停转让在洪城环境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洪城环境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标的公司 (1)本公司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洪城环境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洪城环境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4)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洪城环境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 (1)本次交易前,洪城环境一直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与

  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洪城环境的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洪城环境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洪城环境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影响洪城环境的独立性,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洪城环境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1)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作为洪城环境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洪城环境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前,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业集团”)下属扬子洲水厂、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洪城环境在业务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同业竞争(以下合称“涉及同业竞争企业”)。就该等涉及同业竞争企业,已与洪城环境签署《扬子洲水厂之托管协议》《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托管协议》和《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托管协议》,将水业集团持有的涉及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和资产全部托管给洪城环境,前述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有助于解决洪城环境与水业集团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托管期间,托管企业将与洪城环境不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符合洪城环境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水业集团已承诺在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2019年4月28日起3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注入上市公司、关停、注销或者对外转让股权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最终解决涉及同业竞争企业问题。除此之外,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其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营等相关方式,下同)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洪城环境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之情形;(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洪城环境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洪城环境及其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洪城环境,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洪城环境,以避免与洪城环境及其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确保洪城环境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如洪城环境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与洪城环境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洪城环境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洪城环境、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维护洪城环境的利益,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 (5)本公司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并对由此给洪城环境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 (1)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洪城环境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除洪城环境之外的其他企业与洪城环境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2)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洪城环境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洪城环境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要求洪城环境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除洪城环境之外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洪城环境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除洪城环境之外的其他企 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洪城环境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除洪城环境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与洪城环境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洪城环境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若本公司拟减持洪城环境股份的(如有),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操作。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洪城环境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①受到刑事处罚;②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已公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或曾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于2021年6月16日出具的《关于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邓勋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83号),因上市公司误将其他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合并进入鼎元生态,导致重组预案披露的鼎元生态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决定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邓勋元予以监管警示。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未受过任何监管措施,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或曾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7)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正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交易对方 (1)自2016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或潜在的针对本公司之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或侦查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及其他任何未决或潜在的诉讼或仲裁; (2)自2016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符合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的情形;(3)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7、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承诺

  上市公司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控股股东/交易对方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标的公司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标的公司 (1)本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就其从事的经营业务已取得必要的业务许可; (2)本公司近三年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亦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 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3)本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主要财产、知识产权已取得完备的产权证明文件、权属清晰且在有效期内,其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限制,其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4)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三级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子公司江西洪城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40%股权,系本公司关联方;上述两家企业均为本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本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或客户中占有权益;(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或在境外拥有资产的情况; (6)本公司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亦未因安全生产事故收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 (7)本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使用土地情况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8)本公司合法占有和使用生产经营所需房产,符合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9)本公司股东均履行了出资人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情形,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代持行为,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10)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依法享有的债权或负担的债务仍然以其自身的名义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完成后仍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次交易完成前本公司与其各自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的实施而发生变更或终止,不涉及人员转移或人员安置问题;(1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无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对外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合同均合法有效; (1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交易对方 自2016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无诚信不良记录,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之情形。

  交易对方 (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2)本公司已经依法对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且该等情形保持或持续至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割过户至洪城环境名下之日; (3)本公司合法实际持有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经济利益安排之情形,不存在任何禁止转让、限制转让以及就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达成的承诺或安排之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共有 等,下同),亦不存在任何可能会引起该等股权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且该等情形保持或持续至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割过户至洪城环境名下之日;(4)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现时合法拥有其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车辆等资产)的完全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或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协议、经济利益安排之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该等主要资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且该等情形保持或持续至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割过户至洪城环境名下之日; (5)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及拟办理权属证书手续的主要资产取得完备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其存在的任何瑕疵的资产(如有)不会影响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且该等情形保持或持续至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割过户至洪城环境名下之日;(6)如前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因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存在任何瑕疵而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洪城环境、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则本公司作为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原股东将等额补偿洪城环境、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交易对方 对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新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所持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得设定股权质押等影响盈利补偿实施的他项权利。

  交易对方 1、若鼎元生态及其下属子公司工程建设因未履行相关报建及审批手续,违反规划、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承诺人将足额补偿鼎元生态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2、本公司将督促鼎元生态在房屋及建筑物达到权属条件时点积极进行房产权属证明的申办工作,如届时相关权属办理存在实质障碍的,本公司将尽所有可能协调有权部门予以办理。同时,如因鼎元生态及下属子公司使用尚未取得权证的房屋及建筑物导致鼎元生态及其下属子公司受到处罚,或被拆除、没收所使用房屋及建筑物,进而导致洪城环境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洪城环境及时、足额赔偿或补偿。

  交易对方 洪城康恒的特许经营协议处于合法、有效且正常履行的状态,不存在被主张无效或撤销的情形。如因洪城康恒的特许经营协议被主张无效或撤销,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由此导致洪城环境遭受损失的,水业集团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洪城环境股票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解禁。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若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5)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或解禁事宜。 (6)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 洪源环境、绿源环境的特许经营协议处于合法、有效且正常履行的状态,不存在被主张无效或撤销的情形。如因洪源环境和绿源环境现有特许经营权因获得时未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程序或存在其他程序瑕疵而被政府收回,因此给鼎元生态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本公司全部承担。

  交易对方 洪源环境和绿源环境在承租本公司划拨土地期间,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和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如需)等事项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如因洪源环境和绿源环境所承租划拨土地存在法律瑕疵无法继续使用,或承租划拨土地因未办理批准手续等原因,导致洪源环境和绿源环境遭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本公司愿意无条件全额承担洪源环境和绿源环境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或所受的全部损失。

  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以本次交易所涉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为准)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以本次交易所涉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为准)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情形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以本次交易所涉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为准)前所持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将遵守上述锁定承诺。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不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和规定相应调整。

  18、关于涉及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交易对方 鉴于: 1、2013年2月,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业集团”)与温州宏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宏泽科技持有的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热电”或“公司”)34%股权。 2、2013年10月,宏泽热电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进行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审计后的整体净资产作为折股基数投入到股份有限公司,原宏泽热电全体股东作为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按照原持有宏泽热电的股权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按照审计机 构出具的审计后的账面净值确定。 3、2017年12月,水业集团与宏泽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宏泽科技将其持有的宏泽热电3,366万股股份中的1,326万股股份(占宏泽热电总股份的13%)转让给水业集团。水业集团与温州万蒙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蒙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万蒙特将其持有的宏泽热电2,346万股股份(占宏泽热电总股份的23%)转让给水业集团。 4、2018年6月,宏泽热电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将宏泽热电注册资本由10,200万元增至24,000万元,其中,水业集团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9,660万元,宏泽科技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2,760万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1,380万元。 5、2021年1月,经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水业集团持有的宏泽热电70%股权无偿划转至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生态”)。如因上述国有股权变动违反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及宏泽热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遭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任何争议、纠纷,对鼎元生态享有的宏泽热电权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本公司愿意无条件全额承担鼎元生态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或所受的全部损失。

  交易对方 如洪源环境、绿源环境因未取得业务经营核准而启动BOT项目建设或者正式运营遭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本公司愿意无条件全额承担鼎元生态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或所受的全部损失。

  交易对方 本公司保证洪源环境和绿源环境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以取得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用房、渗滤液处理项目用房和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处理项目用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如因洪源环境、绿源环境使用尚未取得权证的房屋及建筑物导致洪源环境、绿源环境受到处罚,或被拆除、没收所使用房屋及建筑物,进而导致洪源环境、绿源环境或洪城环境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洪源环境、绿源环境或洪城环境及时、足额赔偿或补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中交易各方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交易作出的相关承诺均得到履行或正在履行,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水业集团承诺,鼎元生态可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2021年不低于10,941.00万元,2022年不低于11,552.00万元,2023年不低于12,118.00万元,2024年不低于13,450.00万元。该等净利润指鼎元生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鼎元生态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将作为水业集团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具体补偿数额确定依据。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末应补偿金额的确定公式为: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鼎元生态100%股权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水业集团根据本次交易所获全部股份对价仍不足以补偿时,由水业集团就上述未能足额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如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水业集团所需补偿的股份于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时期间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水业集团以现金支付。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上市公司与水业集团一致认可的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鼎元生态做减值测试,并由中介机构对该

  减值测试结果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业绩承诺期届满时鼎元生态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水业集团以股份方式向洪城环境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需另行补偿股份总数量=鼎元生态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利润补偿期间已补偿的股份数量

  当水业集团根据本次交易所获全部股份对价仍不足以补偿时,由水业集团就上述未能足额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水业集团所需补偿的股份于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时期间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需另行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水业集团以现金支付。如水业集团须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上市公司应在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其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以人民币 1元的总价回购水业集团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议案后,上市公司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水业集团,水业集团应在收到通知的 5个工作日内联合上市公司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该部分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水业集团承诺2个月内将等同于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另外的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无补偿义务股份数量(指非因本次交易所持有的股份)占股权登记日扣除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总数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由于水业集团在股份锁定期内而无法或无法完全履行注销或赠送变更登记手续,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应由上市公司托管,锁定期满后再履行注销或赠送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司法判决或其他原因导致水业集团在业绩承诺期内转让其本次交易所认购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使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时,不足部分由水业集团在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水业集团所持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得设定股权质押等影响盈利补偿实施的他项权利。

  就现金补偿,水业集团应自收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将其应补偿现金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任何情况下,水业集团因鼎元生态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而发生的补偿、因鼎元生态减值而发生的补偿累计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取的交易对价的净额,即不超过所获取的交易对价扣除已支付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021年度,鼎元生态实现净利润12,781.9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1,256.61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102.88%,鼎元生态已完成2021年度利润承诺。

  2022年度,鼎元生态实现净利润11,715.1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1,573.10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100.18%,鼎元生态已完成2022年度利润承诺。

  2023年度,鼎元生态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2,620.5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2,527.60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103.38%,鼎元生态已完成2023年度利润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业绩承诺资产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1,256.61万元,业绩承诺资产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1,573.10万元,业绩承诺资产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2,527.60万元,实现了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交易对方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023年,公司全力保持了经济指标的稳步增长和发展质量的稳步提升,财务结构稳健、资产状况良好,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80.48亿元,较上期增长3.43%;利润总额14.77亿元,较上期增长11.82%;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0.83亿元,较上期增长12.59%;基本每股收益0.99元/股;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为229.06亿元,同比增长9.21%;净资产为89.65亿元,同比增长10.18%。

  2023年,公司自来水售水量39,570万立方米,较上期增长0.37%,出厂水质综合合格率100%;污水处理量116,123万立方米,较上期增长0.91%;天然气售气量52,462万立方米,较上期增长2.30%;垃圾焚烧量94.83万吨,较上期下降1.31%;垃圾焚烧发电量43,914.91万千瓦时,较上期下降6.30%;热电联产发电量10,537.10万千瓦时,较上期增长7.54%;供热量105.67万吨,较上期增长32.29%;餐厨垃圾处理量8.24万吨,较上期增长39.42%;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处理量41.59万吨,较上期增长22.25%。

  从主要收入构成情况看,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自来水销售收入96,582.65万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12.00%;实现污水处理服务收入239,781.76万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29.79%;实现燃气销售收入200,325.74万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24.89%;实现给排水工程收入66,138.47万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8.22%;实现污水环境工程收入74,355.26万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9.24%;实现燃气工程安装收入33,209.07万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4.13%;实现固废处理收入76,716.30万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9.53%。

  1.供水业务强引领,提升行业造血能力。报告期内,供水产能为194万立方米/日,新建管网270.86公里,改造39.54公里,加大对应急水源水质、机泵设备及原水管路的检测及维护力度,不断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和供水服务质量。大力拓展客户及业务范围,积极推动老旧小区户表改造及农改水项目,下沉式挖掘供水潜力;为布局直饮水新赛道,谋求供水新增长,统筹线上线下宣推,有力唱响管道直饮水好声音,通过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区作有序市场开拓,对签约单位开展有条不紊的工程建设,就通水项目提供高品质运维服务,通过供水+直饮双轮驱动,促进水务营销高质量发展。

  2.污水项目提韧性,打通厂网一体脉络。报告期内,污水处理总设计规模为369.85万立方米/日,公司紧跟国家、省、市水环境治理信息动态,稳步的进行项目承接,完成了进贤县、安义县、崇仁县、南昌县等一批“厂网一体化”网点布局,共计投资额37亿多元,实现从源头治理到终端处置闭环,并打造出省级污水管网改造项目样板示范工程,后期将形成“孵化一批、建设一批、运维一批”梯次推进的良好格局,实现从更多、更快增长到更高质量、可持续增长的战略迭代发展。

  3.燃气能源新突破,腾拓利润增长空间。报告期内,销气量5.25亿方,同比增长2.30%。全年改造老旧管网35公里,持续保障气足火旺,南昌燃气在服务品牌上下功夫,以优服务、惠民生为宗旨,在燃气安装审批业务上,为用户提供“一站式”便民化场景化服务,体现了“燃气温度”;同时对传统市场持续挖掘新用户,激发新活力,加快对能源结构整合,将云湾站打造成“油、气、电、光伏”四位一体的综合能源示范点并建成投产运营,为综合能源增添新动力。光伏建设上,利用省内各级水厂、固废循环产业园区的土地资源优势,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打造低碳模式下的光伏水厂综合体,实现低能耗、低药耗的技术革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4.固废板块促发展,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报告期内,固废业务维持稳健运营,业绩稳定增长,成长动力充足。公司有效结合麦园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一方面进行存量整合,保持垃圾焚烧、热电联产、浓缩液、渗滤液、餐厨垃圾处理等各项业务联动机制,挖掘出新的增长空间;另一方面,积极对外寻求新的固废项目,完善固废产业体系,为大固废业务提供持续增长动力,辅之对园区内项目实施信息化建设管理,加快促进固废产业链融合发展,将南昌固废循环经济产业园打造成生态型,学习型,创新型园区。

  5.资本运作立新功,释放平台量级效能。报告期内,为持续做大做优做强洪城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以资本+项目双轮驱动为导向,借力平台的虹吸效应,完成了一系列资本运作。按照公司“十四五”规划战略布局,为打通供水上下游产业链,收购了大股东旗下南昌工贸100%股权项目,实现水务板块的延链、补链;同时在固废业务上发力,成功收购大股东旗下飞灰填埋项目资产,完善垃圾焚烧业务尾端“最后一公里”;股权收购上也有大动作,今年完成了对中法水务双港供水50%股权收购,实现100%控制权,为进一步扩大供水市场份额再添新功;为提升国有企业管控力,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成了水业集团收购投资集团持有的洪城环境全部股份。

  6.市值管理开新局,增添发展续航动力。报告期内,以提升公司品质和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提高投资者获得感为使命,促进公司价值提升。在股利回报上,以优异的业绩回报+充沛现金流为支撑,更多向投资者展现高分红、高股息的红利资产;生产经营面上,在现有板块,生产经营稳健的同时,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市场化并购重组,激发经营活力;在协同效应上,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提振投资者信心;在关注度上,公司不仅入选“沪股通”标的名单,吸引更多海外投资者的关注和资金,同时还入选中证红利指数,充分彰显资本市场对公司长期稳健回报的认可。2023年的12月,洪城环境市值突破100亿大关,昂首阔步迈入了国内水务板块第一梯队。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4]第 6-00029号审计报告及《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2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财务、人员及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及管控。上市公司新增固废处理项目的投资运营业务,由传统水务处理逐渐延伸至以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为核心的城市综合环境治理服务,实现了业务的协同发展,提升整体业务水平和盈利能力;财务方面,标的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进行整体的财务管控,加强财务方面的内控建设,提升资金运用效率;人员及机构方面,上市公司维持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与技术团队稳定性,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凝聚力及稳定性,与此同时,通过建设良好的沟通机制,提升公司决策效率。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2023年度各项业务发展良好,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持续稳健,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整合管控,进一步提升了公司核心竞争力,无重大经营风险。

  2023年度,洪城环境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强化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检查,防范及控制经营决策及管理风险,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了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以保证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洪城环境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同时积极开展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情况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持续督导期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依照协议或承诺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交易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不存在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交易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与过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证登和上交所上市;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使用完毕并完成销户,募集资金存续期间存放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持续督导期间,交易各方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履行正常,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积极开展治理活动,公司治理的总体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洪城环境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实施过程合法、合规;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已过户完毕,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各方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自重组完成以来,上市公司业务发展以及财务表现稳健,整体经营状况符合预期;上市公司不断完善了治理结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程序、议题等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洪城环境本次交易的持续督导期已经结束。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仍在履行中,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对后续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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