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9月19日电(桑莉媛)今天,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三批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多家企业欠缴水资源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尖草坪区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兰村泉域三级保护区,2014年该公司在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私自凿井取水用于企业生产,用水量大,持续时间长,且未缴纳水资源费。随后该院陆续发现宏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宏图佰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建东农家乐庄园有限公司、福星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兰星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盛畅达建材有限公司等多家位于兰村泉域保护区内的企业均存在私自凿井取用水,且未缴纳水资源费,破坏水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上述多家企业违法取用水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
2018年8月,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尖草坪区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辖区企业用水监管职责,对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违法取用水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缴水资源费。2018年9月17日经尖草坪区水务局会议研究,依法向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下发并尖水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未经批准私自凿井取水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对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补缴水资源费1516320元,以及按44160立方米用水量补缴水资源税。之后,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区水务局开展规范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取水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快对涉事企业违法取用水的查处。目前,区水务局已收缴罚款72万余元,追缴水资源费用近800万元,辖区违法取用水企业均已缴清全部行政罚款以及水资源费用。
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因企业私自取水且未缴纳水资源费督促区水务局履职案中,切实加强与被监督对象的沟通交流,以点带面,扎实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办理案件,有力督促被监督对象依法履职,更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堵塞工作漏洞,建章立制,实现了保护资源、服务企业、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二:灵丘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黑鹳自然保护区建设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灵丘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灵丘县晋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等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将其铁精粉选矿厂项目建设于以国家一级保护濒危动物黑鹳命名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在作业过程中亦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严重影响了该区域气候独特的小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平衡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2017年8月灵丘县委、县政府以文件形式对位于黑鹳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灵丘县晋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精粉选矿厂项目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各相关单位对该矿区进行关停取缔、拆除设施设备、清理矿区矿渣、制定生态恢复方案逐步恢复植被。但截至2018年5月,该矿区仍未按要求予以整改落实,社会公共利益仍在持续。灵丘县人民检察院遂分别向灵丘县环境保护局、黑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灵丘县国土资源局、红石塄乡人民政府、白崖台乡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单位履行其相关监管职责。
各行政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实地进行监督检查,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共同制定联合执法方案。在由白崖台乡人民政府牵头,其他单位的共同配合下,迅速组织施工队开展拆除整治工作,仅用几天时间,完成了厂房设备拆除、清理厂区、进行生态修复工作。现该选矿厂已取缔,黑鹳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黑鹳自然保护区优美的自然景观、独特的自然资源和珍贵的稀有动植物物种,不仅能满足人类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而且还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质量,是人类健康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储备库。灵丘县检察院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规定,在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下,紧盯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管理保护,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应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应县镇子梁乡郭家寨村、黄浩村、臧寨乡曹娘村三家养殖场存在养殖污染的现象。其中,镇子梁乡郭家寨村南的董某养猪场占地4亩,存栏猪约70头左右,该猪场在未办理任何养殖手续、没有贮存收集粪污废水设施的情况下将养猪产生的粪污废水直接排入防洪渠;黄浩村义井路西的孙某肥猪场,占地9.5亩,存栏猪500头,该养殖场的粪污废水储存池只简单做了塑料布防渗处理,未封顶,未建标准防渗储存池,也未做任何无害化处理;臧寨乡曹娘村北的郝某猪场占地9亩,存栏猪1100头,该养猪场未办理养殖手续,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管道排入养殖场南自建的露天砖混储存池内,并溢流到周边空地。这三家生猪养殖场,未完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和村民正常生活。
2018年8月30日,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应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三家养殖场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应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三家养殖场设立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消除造成的污染,并且在养殖期间加强日常管理,畜禽粪污一日一清。通过跟进监督,董某养猪场将排入防洪渠废水进行处理,孙某猪场修建了规范的防渗池,郝某养殖场南自建的露天砖混储存池内铺置防渗材料并进行覆盖,三家养殖场均完善了污染防治设施,消除了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仅有效地助推养殖污染难题的解决,保护周边环境,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赞誉。同时行政机关以此作为教育案例,教育引导广大养殖户遵守环保相关规定,完善环保设施,防范养殖污染,对于建设美丽乡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
案例四: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国有企业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铝业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将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非法堆积在原平市西镇乡北贾村的一个砂坑内,该砂坑为不规则圆形,直径约为100米,深度约为20米,且该砂坑已被填满,综合估算其体积约有14万立方米。该片区域紧挨庄稼地,易造成周边农作物的减产减收、地下水污染等问题,原原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对国电投铝业公司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向原平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对国电投铝业公司擅自堆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依法处理;加大对国电投铝业公司的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原平市环境保护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责成专人办理此项工作,要求国电投铝业公司迅速将大砂坑地表以上的灰渣及粉煤灰彻底进行清理,转运至公司灰渣堆场堆存,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做好各项环保措施,避免污染,并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目前的大砂坑地进行环境污染评估,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符合环保要求的修复方案。严格按评估方案组织实施,处置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原平市检察院对整改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多次深入企业组织座谈,商讨整治方案,帮助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推动整改工作。
2019年3月6日,原平市环境保护局书面回复原平市检察院:经派专人对国电投铝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灰渣堆放场地经过现状调查、现场监测、专家评估、环保治理等措施,违法问题整改完毕,现已符合环保各项要求。原平市人民检察院经实地回访调查,环境违法问题已彻底整改完毕,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事企业是国有企业,也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对地方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坚决保护绿水青山的同时,也注重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最终,在党委、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一起污染时间长达12年之久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梵安寺文物保护不力行政公益诉讼案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文水县孝义镇上贤村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梵安寺塔由于缺乏管理、年久失修,塔体部分砖瓦塌落,一直处于受损状态,影响了梵安寺塔的完整性,破坏了梵安寺塔的整体历史风貌。
2018年6月19日,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文水县文物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快及时采取有效专业保护措施、修缮塔体。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文物的排查保护工作,加强对其他珍贵文物的保护力度。文水县文物旅游局高度重视,结合正在实施的文物维修规划,加大对梵安寺塔修缮工程的实施力度,共争取上级专项资金397万元,实施了文物本体修缮工程。工程目前已竣工,千年古塔换新颜。
本案系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梵安寺塔塔体受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案例六: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2003年5月,某公司向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申请用地。2004年5月,市人民政府批复将22015平方米国有土地出让给某公司作为工业用地使用。2004年5月15日,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和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180元,总额为3962700元;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日起,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另外,在申请用地前的2003年2月11日,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为某公司审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2月14日,某公司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462700元。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4日向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国土局虽作出欠缴出让金和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但截至该案起诉前,某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462700元及其滞纳金仍未收回,国家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2018年9月5日,经阳泉市检察院批准,城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不依法履行收缴某公司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滞纳金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继续履行催收某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滞纳金的法定职责。2019年6月10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311行初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怠于履行征收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职责的行为违法;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应继续履行征收天陆达药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的法定职责。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长期以来,土地行政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依赖“行政自制”,比如土地督察。这种监督和制约机制主要通过内部行政法规则进行,难免存在弊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疑能够形成检察和审判“合力”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局面,进而倒逼土地行政部门法治建设的提速。该案是阳泉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提起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6月10日,该案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追回11家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2232万余元,督促相关部门拆除涉案国有土地周边21处非法出租房屋、整治院内17家出租门店,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司法保护。
案例七: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某固废处置中心处置医疗废物不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长治市固废处置中心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但该处置中心在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仅有处理感染性和损伤性废物的资质两类,存在超范围收集、处置长治市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等不规范情形,有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的风险。此外,该院还发现辖区范围内部分医疗机构未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标准,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混杂在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置,不仅加大了医疗废物处置成本,还不利于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环境保护。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对辖区内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消除医疗垃圾污染环境和疾病传播隐患,同时建议两单位共同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统一管理,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统一收集、处置工作,加强回收利用。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市卫计委在全市范围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了一次医疗废物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共覆盖各类医疗机构193家;市环保局牵头起草了《长治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方案》(长环委发(2018)19号),以长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形式正式印发,并组织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及52家医疗机构召开了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为加强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回收,根据相关文件向医疗机构推荐了山西浙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有资质的企业,目前已有44家医疗机构与上述处置单位签订了处置协议。长治市特种垃圾管理中心(长治市固废物处置中心)已经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建设完工了一套医疗废物热解炉并完成环评,目前,已经带料点火试运行,届时全市范围内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即可全部进行集中处置。
原长治市城区检察院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辖区内193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废物专项监督检查;长治市环保局牵头起草了《长治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方案》,以长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形式正式印发至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对2020年12月底之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将开展医疗废物调查评估、强化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作为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办理此案,充分起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作用,助推了全市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排碱沟河道垃圾污染环境、阻碍行洪行政公益诉讼案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县管河流排碱沟河道高显镇高阳村段约2500米长的河道内及河堤上被倾倒了大量生活垃圾,甚至将途经的涵洞完全堵塞,严重破坏了河道内与河段周遭的生态环境,空气也受到污染,严重影响到防汛防洪工作。排碱沟经过高阳村内,附近居民比较集中,之前就曾发生过因河水水量太大且水流不畅引发洪涝灾害使十几户村民家中被淹的情形,排碱沟的河水最终汇入汾河,直接影响到汾河水质。
2019年1月30日,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曲沃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排碱沟高显镇高阳村段岸堤及河道内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对排碱沟高阳村段河道环境污染情形进行整治,清理河道内及岸堤上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将河道拓宽至应有宽度,恢复河道畅通,保障行洪安全。曲沃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各相关部门对高阳村河道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到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整治方案,于2019年2月14日启动整治工作,采取清理河道垃圾、修复便民桥,安装防护网、建筑垃圾池等方式,对排碱沟(高阳段)进行清理,共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500米,清理垃圾5300方,约3710吨,加装防护栏2000米,砌垃圾池5个,修复便民桥1座,整治工程于2019年3月16日完成。
河道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现象给社会治理、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携手清四乱 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行动以来,全省各地办理了一批河道“四乱”案件。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排碱沟河道垃圾污染环境、阻碍行洪一案,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清理河道内及岸堤上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将河道拓宽至应有宽度,恢复河道畅通,保障行洪安全。不仅提高了行政机关对河道的监管意识,加大监管力度,也增强了周边村民爱护、保护河道环境的自觉性,确保了河道水环境安全。
案例九: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美食城数十家小作坊生产销售食品危害群众饮食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孝义市胜溪湖大学城附近润泽园美食城内数十家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主要经营和兜售油炸、蒸煮、煎烤等各类小食品,经调查:大多食材没有生产日期、有的食材过期、使用肉质、加工食材不新鲜,灶具使用超期,加工制作操作平台不规整卫生,从业人员操作加工食材也未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口罩,尤其处于炎热夏季,苍蝇蚊虫乱飞,整体饮食环境卫生条件恶劣。特别是大部分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均未办理营业执照,存在无任何经营证照、登记证、健康证过期、无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备案证等有效证件的情形,且销售的大多数食品属三无食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名,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查,该美食城毗邻太原理工大学、吕梁职业技术学院、孝义市职业高中、孝义市实验中学等四所高校,在校学生和附近居民多达近两万余人。这些三无食品,极大可能导致食品变质和有毒有害,严重危及周边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
2018年7月6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孝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孝义市润泽园美食城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排查,依法发放许可证、备案证、备案卡等证件。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针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法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依法给予查封或者扣押;针对销量大的食品、食用肉、食用油等重点防控,严格检验,在定期抽样检检的基础上,形成不定时抽检机制,倒逼不良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规范经营,形成良性发展态势。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孝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分管领导牵头领办,组织专人认真调查处理,及时督促整改,该局执法人员加大对孝义市润泽园美食城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在胜溪湖街道办事处配合下,对该美食城数十家食品经营售卖点全部停止营业,逐个检验、检测,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监督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2018年9月,涉案的润泽园美食城已依法被取缔关闭,违法建筑和设施已被或没收。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先行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执法承办人参加的“案件线索通报会”,结合案件事实说明违法和不履职事实,摆明检察机关的维护公益之立场,并向孝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规范执法,补齐短板,形成合力,最终促成整改措施落实,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之目的。该案的成功办理,是落实高检院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切关注的典型案例,不仅维护了周边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使得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治价值、政治效果和现实意义得到凸显。
案例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违规作业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外探索)
2019年5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位于榆次区的同力达商住楼项目工程,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榆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曾于2019年4月19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项目仍未停止施工,直至6月1日时仍然冒险作业。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4月26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勘察,但未作出任何监管措施。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经研究认为,该案属高检院《关于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以及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相关问题研究的通知》中所述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经向上级院请示并经省院同意于2019年6月1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1、该项目工地上的塔吊经常会将起重臂伸到工地外的凤翔街上吊取工程材料,而在起重臂下的范围没有设置任何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2、该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违法施工。同力达商住楼项目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存在怠于履职情形。
2019年6月19日,榆次区检察院依法向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形式进行了公开送达。一是建议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同力达商住楼项目无证施工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二是建议晋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同力达商住楼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采取积极整改措施。三是建议两行政机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清查,依法查处无证施工企业,特别对临街或闹市区工程项目重点督查,消除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考虑到案件的危险性和紧迫性,榆次区检察院要求两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天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积极行动,第一时间下达项目工程停工通知,查封违章施工塔吊,明令禁止起重设备在马路上违章吊装、冒险作业,并依法对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建筑安全专项督查活动,截止目前,共摸排在建项目114个,发现安全隐患12件,责令整改10件,作出行政处罚2件。施工单位也积极开展自我整改,强化施工安全意识,依法申领了施工许可证。两行政机关于2019年7月4日按期书面回复了榆次区检察院,整改已达到效果。
本案是山西省首例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大胆探索和办理了涉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在及时调查取得有效证据的基础上,着眼案件的危险性和紧迫性,果断采用了十五天检察建议整改期。另外,为加大检察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榆次区检察院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形式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公开送达,促使行政机关认清了责任、感到了压力、增强了履职自觉性。这个案件的办理,使得相关行政部门认识到,检察机关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支劲旅,开展公益诉讼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多了一个路径,多了一重保障,是与行政机关协同作战,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