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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3日

江苏法院发布2023年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4-04-13 13:28:47 来源:业内资讯

  4月11日,江苏法院通报2023年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了解,去年,全省法院依法履行破产审判职责,强化“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理念,首次将“破产重整制度运作情况”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办理破产”评价指标,引导各地更好地发挥破产救治功能。全省法院运用破产程序化解不良债权4835.7亿元,安置职工3.6万人,盘活土地房产2254.5万平方米,帮助312家企业涅槃重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案情】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飞机公司)是中国首家专业维修中小型航空器的MRO(维护、维修和大修)企业,是国内最大公务机维修、二手飞机拆解及航材贸易企业,江苏首家飞机大修非公有制企业。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业务锐减、现金流枯竭,陷入危机。2022年1月,该公司向南通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接到申请后,南通中院立即协调属地区委区政府及法院组建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经认真研究决定暂不进入司法重整程序,给予原股东自救机会,同时迅速开展以下工作:在各方通力协作下,民航华东管理局专门赴华夏飞机公司对维修许可证换证检查并向华夏飞机公司换发资质证书;华夏飞机公司对其重要客户有应收款项,但因公司涉诉,账户被查封。南通中院协调相关法院妥善处理并解除查封,消除客户疑虑;华夏飞机公司为国外客户改装飞机,因多方因素逾期交付两年有余,面临高额违约赔偿。工作专班商请有关部门协调空域、航线等资源,顺利交付客户,得到该国驻沪领事馆高度赞扬,维护了该公司海外市场声誉;针对该公司特点,扩大业内消息传播范围,随着民航运输市场复苏发展,2023年3月,多个意向投资人进入视野并开展实质性磋商。同年8月,原股东放弃自救。后通州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并经南通中院指定管辖受理华夏飞机公司破产重整案,同年11月28日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引进偿债、运营资金约2.6亿元,现华夏飞机公司已正常开展业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能动履职,前移司法挽救关口,精准施策,助力危困非公有制企业新生的典型案例。维护重整价值是华夏飞机公司重整成功的内因,工作专班确定华夏飞机公司暂不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各司其职,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稳定核心技术队伍、维护经营资质及客户资源、消除市场声誉风险,有力维护企业重整价值。给予自救机会是华夏飞机公司重整成功的外因。在原股东对华夏飞机公司生存影响力无法判断且对司法重整有抵触情绪的情况下,工作专班给予其自救机会,最终自愿放弃自救,为华夏飞机公司重整成功提供了良好外部条件。

  【基本案情】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壹制药)创始于1920年,是苏州开办的第一家化学制药企业,其核心产品“舒思”是当前临床治疗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主要用药。受集团母公司债务危机等多方面因素叠加影响,第壹制药先后被多家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

  2022年12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第壹制药破产重整一案立案审查,并于2023年1月3日决定对第壹制药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协助安置职工,与供应商与代理商沟通协调确保采购与销售正常,组建招投标小组、制定投标方案,助力“舒思”以最高价一次中标16省药品联盟集采,有力维护了企业重整价值;积极恢复动力车间续建,为企业持续扩大产能打下基础;最终通过集中评选结合公开竞价方式成功招募到投资人,引入重整投资共计3.55亿元,实现溢价率42%。2023年4月7日,该院裁定受理第壹制药重整,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将在继续开发现有产品、全盘接收现有职工的基础上加大研发投入与引进人才,上述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组别审议均高比例表决通过,同年7月21日,该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积极运用多种破产制度工具挽救企业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预重整+重整”组合拳,一体实现“以破引资+产业升级”的多目标,在保留原有科研骨干和明星产品的同时,注入了新的生产要素,成功助力债务人存续式重整,为中小企业借助破产保护手段纾解债务压力、有效激活社会生产要素提供有益经验。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4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破产清算案,170余家债权人申报债权近50亿元。经专业机构评估,宝通公司资产总值约7.2亿元,该公司名下2650亩土地使用权及车间厂房、机器设备若长期闲置,将造成资源浪费,亦不利于区域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宝通公司破产债权总额较大,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极低。为尽快盘活宝通公司名下不动产资源,提高债权清偿比例,连云法院指导管理人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在全国范围招募重整投资人。后宝通公司股东申请对宝通公司进行重整。2022年9月9日,连云法院裁定宝通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年9月29日,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宝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分组表决通过。11月7日,连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宝通公司厂区升级改造建设正在有条不紊推进中,新宝通公司正在慢慢地恢复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将破产重整融入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的典型案例。该案创新适用“出售式重整+假马竞标”的组合模式,以遴选确定的意向投资人作为“假马”,通过公开竞价程序引来出价更高的潜在投资人,投资取得宝通公司新设立的子公司股权。重整投资人在接收宝通公司资产后,以完善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全方位服务体系为发展宗旨,通过改造升级宝通公司厂区,打造优质物流港多式联运中心,为石化产业中下游产品提供配套服务,助力建设变成全球一流石化产业基地。

  【基本案情】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竹公司)系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2006年翠竹公司开始开发“芙蓉山庄”项目,2014年、2021年两次因资金问题造成工程停工,同时,由于公司办理项目网签备案处置不当,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债务延期支付等问题,频繁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翠竹公司涉及诉讼案件、执行案件数十起,对外负债21亿余元,资产估值14亿余元,已严重资不抵债。2022年1月,翠竹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递交至法院。

  为化解债务风险,经债务人申请,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决定对翠竹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锡山法院全面梳理翠竹公司财产状况、资产情况,基本完成债权申报预审查,预重整方案磋商、制定和意见征集,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制作并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等基础工作。同年6月23日,裁定翠竹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锡山法院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注入外部资金,上述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2023年1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同年10月,翠竹公司芙蓉山庄三期项目续建成功,顺利交付首批房产证。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贯彻“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理念,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破产挽救制度工具,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件。翠竹公司的核心资产是在建工程,但开发建设周期长,且多次烂尾,锡山法院及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托处置专班,采用以专班会议纪要、重新取得的房子安全性鉴定报告等材料替代原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在保证房子质量安全前提下,推动住建等部门协作“容缺登记”,有效打破“烂尾楼”验收“僵局”。

  【基本案情】江苏华光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唯一一家持有核电缆与电气贯穿件两个系列产品的核电设计和制造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近年来,由于为股东提供巨额担保,该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于2022年10月向常州经济开发区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初查后发现,该企业为新型电力装备企业,系常州市新能源产业集群企业成员。法院迅速启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产业布局要求和公司特色优势,指导管理人制定投资人招募方案,并通过全国性平台公开招募。借鉴“专家辅助人”机制,组建由国内著名电缆专家主持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由地方政府代表、职工代表参加的评审会,由意向投资人现场答疑,公开、公正评审投资方案,最终选择与华光公司产品互补、具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作为战略投资人,合力打造新能源产业“发储送用”生态全链条。此外,法院加强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帮企业在最短时间之内全面完成纳税、市场监督管理、司法、金融信用信息等领域的信用修复,尽快回到正常状态生产秩序。2023年4月7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月17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5月29日,华光公司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践行破产重整救治理念、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服务保障地方经济高水平发展的典型案例。短短7个月内,华光公司累计清偿债务7000万元、获得生产经营资金投入近亿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至今不到一年,华光公司已中标数个国家重点核电项目,累计完成产值7500万元,实现利税180万元。企业产品线也由单一“送能”转向“送、储”并行,经营布局拓展到全新的氢能、储能等清洁能源市场。该公司实现涅槃重生,充分彰显了破产审判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新质生产力建设培育新动能的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申雅密封件(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雅淮安公司)主营汽车密封件的开发和生产加工业务,其原控制股权的人为申雅密封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雅公司),得益于申雅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称库博集团)的市场影响力,申雅淮安公司成为比亚迪、上汽等国内知名车企的稳定供货商。后因申雅公司转让股份,申雅淮安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涉案债务达1.4亿余元。2021年9月21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程序中,经核查发现,申雅淮安公司与库博集团关联公司之间有1.1亿余元债权、债务往来,债务关系短时间之内难以厘清,10余家下游车企厂商存在急迫供货需求,破产案件推进一度陷入僵局。若持续,该公司将面临巨额违约赔偿,国内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及售后服务也将受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申雅淮安公司的特殊资产模具生产线具有专用性及时效性强、流通性弱等特点,淮阴法院创新工作思路,指导管理人采取资产“搁置处置”+“实物出租”方式,将模具出租给相关公司,用来生产新能源汽车厂商所需的密封圈,避免破产资产闲置浪费,有效解决断供风险。在此基础上,淮阴法院将债权人分为库博集团和其他债权人两类,对于前者,由集团出资2000余万元,管理人与该集团就申雅淮安公司的部分实物资产及双方的债权债务达成“一揽子”处置协议,模具生产线等实物资产得以盘活利用。对其他153名债权人实行货币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达80%。该案通过“实物打包+货币分配”模式完成破产财产 “混合分配”,在保障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供应链完整的基础上,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该公司破产程序已终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通过创新破产财产处置分配的方法,保障新能源汽车制造及售后产业链、供应链完整的典型案例。除库博集团外的其他债权人均为小微企业,多系上游原材料供货商,该案较高的清偿率减轻了债务人破产对上游企业的影响,保障了新能源汽车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的完整和稳定。

  【基本案情】江苏东盛金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大蒜之乡邳州市宿羊山镇,主营大蒜加工。该公司因融资不畅导致停产,众多债权人起诉,其中一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公司资产被查封。邳州市法院将破产原因识别关口前移,在其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决定启动执转破程序,裁定受理东盛公司破产申请。通过走访发现,一方面,宿羊山镇年产鲜蒜10万多吨,蒜农8万余人,对大蒜深加工存在很大需求;另一方面,东盛公司有产权明晰的土地、在建厂房,位于当地食品园区内,具备较高的重整价值,引入熟悉大蒜加工行业、掌握技术的投资人进行破产重整才是良策,遂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与政府共同寻找、筛选投资人。最终,大蒜深加工行业某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胜出。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普通债权清偿率由15%提升至27%。目前,该公司已恢复运营,年产蒜片4000吨,产值1亿元,创造就业岗位160余个,4000多户蒜农不仅有了稳定售蒜渠道,还可应聘装卸工等增收;投资人目前也已启动上市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前移破产原因识别关口,及时运用重整制度救治企业,助力地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典型案例。面对有优质资产且行业前景较好的破产企业,人民法院没有“一破了之”,而是充分的发挥破产审判司法能动性,推动清算转重整,提高清偿比率,盘活企业资源。重整后的东盛公司不仅按计划高比例清偿了全部债务,同时也有效盘活了公司资产。目前年需鲜蒜1.6万吨,辐射1.6万亩土地,为4000户蒜农提供了稳定的销售经营渠道,每亩增收5000余元,为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案情】江苏福瑞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至公司)是一家从事环保新材料的研发、分装、销售及环保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拥有10项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申请阶段,玄武法院针对债务企业系小微企业的特点,引导申请人按照破产申请表的要素准备各项材料,使法官精准把握审查重点。2023年4月14日,玄武法院裁定受理福瑞至公司破产清算案。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对福瑞至公司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福瑞至公司目前经营活动尚未停止,其研发的环保新材料的冷凝剂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性,该公司有继续存续的价值。为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创业环境,玄武法院和管理人积极与福瑞至公司有关人员沟通协调,多次召开沟通协调会,促进福瑞至公司及债权人思想“破冰”,针对和解前景、债权清偿方案进行详尽分析、阐明利弊,撮合各方开展和解,以期实现债权清偿和“企业重生”的双赢局面。5月23日,福瑞至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6月6日,玄武法院裁定认可福瑞至公司和解协议,终结福瑞至公司破产程序。后福瑞至公司全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运用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方案助力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玄武法院针对福瑞至公司系拥有多项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的特点,畅通小微企业、债权人、管理人、法院四方沟通平台,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促成各方成功和解,引导小微企业和债权人相互信任和合作。最后,通过破产“柔性”司法,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和活力,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与浪费,保护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基本案情】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成立于2005年,营业范围最重要的包含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货物装卸、仓储经营等。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兴隆公司作为债务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经审查后,扬中法院认为该企业具有国家一类开放口岸资质,而港口和码头属于无法替代的稀缺资源,且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备比较好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和较高的重整价值,遂决定对该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2022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后经公开遴选确定了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亦按期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时,普通债权组两次表决均未通过。扬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兴隆公司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强制批准条件,即如果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兴隆公司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将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5.69个百分点,故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目前,重整计划已提前履行完毕。投资人依托港口优势,在港区建设集产品研制、生产、物流、贸易于一体的新型建材科技物流园区,推动兴隆公司进一步转型升级。

  【典型意义】本案是促进长江港口岸线保护利用,推动港口企业重整成功案例。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化困境企业司法救治理念,充分的发挥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在多方通力配合、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审慎合理运用法院强制批准权,打破各方利益调整主体谈判僵局,使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通过重整,充分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使港口岸线资源得到一定效果保护和集约高效利用,促进长江港口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国旅(江苏)扬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扬州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7日,是中国旅游集团旗下的四级子公司,主营境内旅游、出入境旅游业务。受多方因素影响,国旅扬州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持续亏损并于2020年实际停止经营,其间引发大量诉讼案件。在涉国旅扬州公司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扬州市广陵区法院精准识别国旅扬州公司出境游资质具备重整价值,引导控制股权的人垫资解散员工,控制债务规模,为挽救国旅扬州公司提供稳定条件。后经债务人申请,广陵法院裁定受理国旅扬州公司破产清算案。随着旅游服务市场逐步复苏,为保障国旅扬州公司重整价值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经控制股权的人申请,广陵法院裁定国旅扬州公司转入重整程序。为提高国旅扬州公司重整成功率,广陵法院借助政府招商平台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国旅扬州公司的基础信息,吸引区属国企报名参与重整,并成为重整投资人,各表决组一致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广陵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国旅扬州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小微企业旅行社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在控制股权的人进行企业自救无望的情况下,广陵法院依法支持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吸引国资平台参与重整,合力救助小微企业,打造快速救治小微企业的新范本。该案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30天,充分彰显破产审判快速救治小微企业的职能作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