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农村房屋的拆迁和城市房屋的拆迁适用的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农村房屋拆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两部法律,适用的补偿标准也不同。一般来说城市房屋补偿标准高,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低。但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法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依据2011年3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其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在司法实践中,、监察部的通知适用比较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各级法院一般都在适用。因此农民朋友房屋面临拆迁时,先搞清楚自己的房子是不是在城市规划区,如果在城市规划区能要求拆迁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做补偿。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的安排和控制各项城市设施的新建和改建,进行现有用地的合理调整和再开发。②城市总体设计确定的市区远期发展用地范围。这部分包括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地段,水源及其防护用地,机场及其控制区,无线电台站保护区,风景名胜和历史背景和文化遗迹地区等。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划的要求,保证各项用地和设施有秩序地进行开发建设。③城市郊区。它的开发建设同城市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就需要对这一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各项建设的规划及其用地范围来控制。特别是城市对外交通的干线两侧一些范围内的用地,更要严格管理。在这一地区内进行重大的永久性建设,都要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依据原《城市规划法》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设计中划定。城市总体设计可以向当地市、县规划部门,也就是当地的市、县规划局索取。
如果当地规划局不给予,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申请公开当地城市总体设计,如规划部门还不提供,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达到一定的要求规划部门提供城市总体设计的目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