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3月起这些与你有关的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发表时间:2024-05-20 14:21:58 来源:节能开发

  从2023年3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和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电解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解锰和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了电解锰行业、烧碱生产企业和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分为九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原/辅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碳排放、产品特征和清洁生产管理。

  3、《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三条,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综合利用、消纳、跨区域平衡处置等内容作了规定。

  为了加强在本省境内的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乌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乌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4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作为全省首个地级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唐山市“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再添利器。

  条例涵盖了规划管控、保护发展以及治理监管三大块。关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的说明中指出,赤水河流域最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和最优质空间,包括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而上述区域被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空间管控及保护要求。条例还提出,应当优化酱香型白酒产业布局,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暂行办法》,并于3月1日起实施。《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总量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总量需求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地方标准《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该标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定制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为家具制造企业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沪府办规〔2023〕3号)和生态环境部等六部委印发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28号令),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并将于3月1日施行。该名单列入16种重点管控新污染物。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运输、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保障。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文件旨在落实“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统筹农业、工业(含水力发电)、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用水。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一批区域标准,其中包含《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技术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风险管控模式选择、制度控制要求、工程控制要求、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将于3月6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建议》《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

  16、山东省《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公司制作成本,推进污染物减排有着非常明显成效。为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关于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鼓励政策,快速推进山东省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18、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40-2022)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标准自3月28日起施行。标准中排放A标准的多个常规指标除TN外都达到了Ⅳ类水标准,COD:30mg/L,氨氮:1.5mg/L,TP:0.3mg/L,TN:10mg/L,排放指标达到了准Ⅳ类水标准(注:“准Ⅳ类”标准指的是污水中常规指标除总氮外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标准要求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不小于5000m³//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不小于10000 m³/d的,执行A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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