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评法》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条例》第16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根据《环评法》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理应当同时实施( )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17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18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19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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