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6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3-12-01 13:46:43 来源:项目案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的内容和流程,保护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进、扩建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考虑下列环境保护内容:

  第七条 在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理应当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篇,考虑下列环境保护内容:

  (四)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量、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以及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和去向;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会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第九条 建设项目投资备案立项后,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公众参与的,依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和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安全环保部报送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评审和批准。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相关原始资料,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后,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设施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视测定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由具有环保工程设计资质、环保工程项目施工资质,并取得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单位一定要按照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要求进行设计。环境保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施工合同,落实建设资金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一定要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一定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规定有必要进行阶段性验收或先行验收的,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并且开展阶段性或先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启动环保完工验收工作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对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做自查。建设项目环保完工验收自查表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对环保竣工验收自查发现的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 根据验收自查结果,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确定的验收监测方案,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并出具验收监测报告,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完成验收监测报告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召开环保设施完工验收会议,聘请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环保竣工验收会议人员包括:

  (七) 公司主要领导、技术负责人、项目建设负责人、安全环保部等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后,依照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制度》进行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监视测定设施,验收合格后,依照公司《环保在线监测运维管理制度》开展日常运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环保竣工验收档案工作。环保竣工验收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档案原件(或正本)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存档。安全环保部留存复印件(或副本)备查。

  第三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依据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做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针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车间)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污染预防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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