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建议(〔2020〕24号)
摘要: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2020〕13号)
摘要:将国家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国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国家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地方环境信息发布,地方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
摘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和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基本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34号)3、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并且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519号)
5、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部印发的《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予以废止
7、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8、关于《石墨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9号)
9、关于《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10、关于废止《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1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2020-2022年)(工信部节〔2020〕105号)
摘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以集聚化、产业化、市场化、生态化为导向,加快建设山西朔州等 25 个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基地,促进优势资源要素集聚。以现有产业园区和骨干企业为基础,在天津子牙、河北定州、山东临沂、河南许昌、内蒙古包头等地建设 15 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区,通过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管理优化等方式打造绿色园区,推动技术、标准、政策、机制协同创新。遴选发布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协同提升重点项目,培育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企业,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跨区域协同发展和有序转移。
1、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
摘要:(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依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弃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2、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发改环资〔2020〕790号)
摘要:各地在推进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时,要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全面开放、一视同仁,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业务流程,提升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水平,全力发展绿色融资。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加强就国家重大节能环保项目的信息沟通,积极对合乎条件的项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合乎条件的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统一国内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发布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一致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4、关于发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30号)
摘要:再生铅企业从事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应满足下述要求:①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化工、冶金等有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铅蓄电池生产或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②应设置监控部门,或者应有环境保护有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5、关于涉及苯并芘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20〕244号)
摘要:经我部组织有关技术机构论证,苯并芘中的苯并[a]芘属于致癌物,同时具有致突变性和生殖毒性,数十项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均已将其列入重点管控的污染物。因此,我部认为,应当将苯并[a]芘作为《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自然环境的物质”,开展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相关工作。
摘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企业自有销售经营渠道或再生铅企业、专业收集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可采用“销一收一”等方式提高收集率。再生铅企业可通过自建,或者与专业收集企业合作,建设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
7、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752号)
摘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加强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政策体系,基本建成规范有序、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一批生产责任延伸、“互联网+回收”、处理技术创新等典型案例和优秀经验做法,废旧家电规范回收数量大幅度的提高,废旧家电交售渠道更加便利顺畅,家电更新消费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8、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8号)
摘要: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9、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33号)
摘要:2017年,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43.98万吨,氨氮96.34万吨,总氮304.14万吨,总磷31.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82.54吨。
10、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
摘要:推动“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落地应用。扩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
11、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环应急〔2020〕28号)
摘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应急处置阶段能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和应急处置阶段能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应急处置费用包括污染处置费用、保障工程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和组织指挥和后勤保障费用等。
12、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地表水与沉积物》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0〕290号)
13、关于以生态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20-2022年)(环办科财〔2020〕13号)
摘要:持续推动北方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积极稳妥推进散煤替代,2020年采暖季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持续巩固提升乡村生态环境优势。加强对贫穷的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宏观管控,健全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机制,全方面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加快审批。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与修复,统筹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湿地保护与恢复、水生态治理等生态工程建设,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试点。
大力推动乡村产业生态化。严格乡村产业环境准入,建立乡村产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和绿色发展分类综合评价制度,制定差异化激励和约束政策措施。加快现有乡村企业绿色改造升级,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支持农产品加工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培育扶持标杆企业,引领产业集群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推动实施集中供汽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打造地方知名农产品品牌,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加强重点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监管。
有序推进乡村生态产业化。引导乡村生态旅游规范发展,推进生态旅游沿线及旁边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整改治理,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质量监测,促进乡村旅游业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旅游转变。鼓励发掘生态涵养、休闲观光、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生态功能,利用“生态+”等模式,推进生态资源与旅游、文化、康养等产业融合。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依托乡村独特生态资源、农业、人文优势,探索乡村“两山”转化路径模式,建设一批乡村生态经济发展的示范样板。
1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来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实际的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15、关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20〕10号)
摘要:在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过程中,指定方法以外的标准分析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规定的要求,也可采用。
16、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摘要:采用符合国家相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到处乱丢,7月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
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的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公司制作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应避开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要全力抓好重点企业集群(详见附件4)治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结合本地产业情况,加强完善企业集群清单,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查处问题范围最重要的包含违反法律和法规标准的10种行为: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非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非间接接触;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17、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和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347号)
摘要:经复核,16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遗漏评价因子、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或方法错误、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或方法/结果错误、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或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18、《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工业与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 第4号)
摘要: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19、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
20、《直流输电工程合成电场限值及其监测方法》(GB 39220-2020)
21、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393号)
摘要:经复核发现,8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遗漏评价因子、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或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有关规定、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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