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有关风景区管委会:
为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依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省政府《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鲁建城字〔2016〕6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全省城市和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总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拆除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应纳入扬尘防治范围,全面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拆除工程扬尘对空气环境的不利影响。要按照“谁审批监管谁负责、谁发包组织谁负责、谁施工拆除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组织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城市、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其他房屋建筑和乡镇、村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参照本意见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组织实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组织责任。应当依法按程序委托拥有相对应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作为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对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拆除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拆除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其中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拆除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应当按标准(另行制定)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拨付拆除实施工程单位,不得拖欠。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实施工程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落实,对防治负总责。应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试行)》(鲁建安字〔2016〕5号)要求,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确保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应当将扬尘防治纳入重要内容,加强对进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进行作业前扬尘防治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应当审查拆除实施工程单位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加强对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监理,督促拆除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拆除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拆除实施工程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拆除实施工程单位暂时停止拆除,并及时报告建筑设计企业;拆除实施工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拆除的,监理单位理应当及时向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情况均应纳入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审批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开工拆除前,应由建筑设计企业备案拆除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拆除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监管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建筑设计企业不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合同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要责令改正;发现拆除工程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干扰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要跟踪督促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发现拆除实施工程单位不具备相应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要对照《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严格落实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场地封闭围挡、湿法作业、喷淋降尘、场地硬化、物料覆盖、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监测报警及拆后维护衔接等各项防控措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量化考核检查,快速推进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标准化。要妥善处置房屋建筑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按规定组织清运,快速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承诺公示制度,由拆除实施工程单位书面承诺防治目标、防治措施,并将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是住建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职责。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防治管理细则,认真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管控措施,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组织协调,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新开工房屋建筑拆除工程要不折不扣地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已开工房屋建筑拆除工程要限期落实防治措施,据实列支防治费用。
(二)严格监督检查。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突出薄弱区域、薄弱工程、薄弱企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逃避监管、无扬尘防治措施保障、野蛮拆除等行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多部门执法长效机制,协调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模式,不定期组织赴各地进行暗访督查。
(三)开展考核惩戒。要将各类建筑企业落实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要求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企业信用档案。对防治责任不落实、拆除扬尘污染较多、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的,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公示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扬尘污染警示企业。要积极开展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把扬尘防治情况纳入重要考核内容,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有问题的,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予以一票否决。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宣传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舆论氛围。要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负面案例,引导和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责任。要建立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接受群众监督。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