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建设补偿费

发表时间:2023-12-10 22:56:15 来源:欧宝娱乐官网入口网址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二)公园绿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能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三)水库周围和铁路两侧的绿化带合计宽度不能低于三十米;干渠每侧绿化带宽度应达到五至十米;(四)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地率不能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按前款第(四)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确需建设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筑设计企业应按规定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统一组织易地绿化。”第十四条“绿化建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化建设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收费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1.没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收费项目、缴费流程及收费依据,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2.未给当事人开据收费凭据或缴费发票的;3.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收取费用上缴财政帐户的;4.将收取的费用贪污挪用的; 5.对依法应当征收绿化建设补偿费未征收的;6.不应当征收绿化建设补偿费而进行征收的;7.未按法定标准、范围、程序、权限及时限实施征收的;8.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9.在绿化建设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10.在绿化建设补偿费征收过程中发生截留、私分、坐收坐支或违反规定开支等腐败行为的; 11.绿化建设补偿费专款专用监管不力的;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绿化建设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税的方法、办理时限、征收依据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绿化建设补偿费银行到账通知。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规定及时进行绿化建设补偿费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绿化建设补偿费专款专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安排用于城市园林建设,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 5、其他法律和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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