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

发表时间:2024-04-28 08:12:25 来源:欧宝娱乐官网入口网址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筑设计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一定要按照批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实施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法律】《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第一款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新疆尔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地调查报告》是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重要依据,应当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依照国家林业局2016年第2号公告,《国家林业局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的规范处理意见:“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要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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