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昆山市周市修建装置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受的常熟市甬江路220号装修(补葺及室外配套)工程中,存在扬尘操控不到位的行为。常熟市修建管理处执法人员至该工程现场查看,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未执行扬尘防治办法,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刷设备,未装置盘绕喷淋降尘体系,存在车辆带泥上路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施行工程单位应当恪守建造备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则,树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拟定扬尘污染防治计划,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纳掩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浇水抑尘、冲刷地上和车辆等有用防尘降尘办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宅城乡建造、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任部分根据各自责任责令期限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到达当地环境保护规则要求的,责令其罢工整理:(二)违背本法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未拟定扬尘污染防治计划或许未依照计划采纳防尘降尘办法的。
鉴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依照行政处罚自在裁量规范,决议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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