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环保工程质量,提高环保工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环保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2.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具有环境工程或有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环境工程或有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
4. 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在现场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 业绩要求:企业近三年内至少承担过一项已竣工的环保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合乎条件的颁发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1. 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申报、使用和变更等情况做监督管理。
2.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
3. 对违反本标准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做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4. 对谎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撤销其资质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 对不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6. 对不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资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