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24-01-26 17:35:20 来源:欧宝体育官网登录网页版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一定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区域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一定要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淸洁生产的基本工艺,合理规划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定要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有必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吿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理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企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筑设计企业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筑设计企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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