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服务和促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助力“开门稳”“开门红”,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在延续《关于服务和促进一季度经济建设“开门红”的通知》(莆环保〔2022〕5号)和《关于进一步服务经济稳定增长八条措施的通知》(莆环保〔2022〕89号)政策措施(有执行限期的除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深化“一个窗口对外”机制,按省生态环境厅要求配合建立完善重点项目“三本台账”,实施一项目一专班、一项目一联络员,实行“月协调、季调度”,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筑设计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前识别建设项目环境制约性问题,对发现建设项目选址与规划及规划环评不协调,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指导企业提请有关部门调整规划或调整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有力有效服务高质量投资项目顺利落地。
(三)指导各县(区、管委会)立足辖区发展需求,充分挖掘总量减排潜力,深入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及时核定和收储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四)持续推行排污权指标平价出让、随买随办等措施,以上季度莆田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为基准,按照指标价格不高于50%的标准,积极投放排污权政府储备量,保障新上项目所需指标。
(五)出台莆田市《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产业化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施建议》,对标《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任务清单(2023—2025年)》,高标准、系统精准策划生成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滚动接续势头;积极谋划EOD项目储备,推进《莆田市木兰溪绶溪片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莆田市北岸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与木兰溪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开发项目》两个国家EOD试点项目加快建设。
(六)探索推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等服务模式。
(七)落实《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鼓励未列入强制评价范围的别的企业自愿参与环境信用评估,并积极运用信用评估结果。开展企业信用评估修复工作,对企业信用实施动态调整,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更有序健康地发展。
(八)实施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持续推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动态调整,将与民生保障紧密关联、污染物排放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小微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减少或免于现场检查。
(九)推行审慎包容监管,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实施免予处罚,带领企业规范良性发展。
(十)依靠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的企业预警提示和问题台账,深入企业组织“送政策、送技术”服务,摸排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政策需求,实行全链条式、“一对一”贴心服务,助企纾困解难。
(十一)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并重,加强普法宣传,及时提醒预警,从“以罚促改”的被动模式转变为“以帮促改”的主动服务模式,积极开展“送法入企”,让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政策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