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需要我们来关注的十大环保政策

发表时间:2024-05-19 13:26:27 来源:节能开发

  中国环保产业正作为一支引领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进入发展新时代。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逐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明显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2《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2017年3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2017年4月10日,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全力推动约90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将发布约800项环保标准,包括品质衡量准则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约100项,环境监视测定类标准约400项,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约300 项,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正式对外发布之日起实行。《条例》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方法标准、不予免税以及跨省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5

  ,2017年9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该政策要求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6《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2017年7月27日,全国人大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意见。草案根据不一样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建立土壤污染的责任人、防治主要管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制度。

  2017年7月28日,环保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到2020年共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时规定,除这一些行业外,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排污许可名录》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7年8月21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发布。要求各部门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成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攻坚行动方案》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监督和管理,打好蓝天保卫战。

  2017年11月16日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提出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等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认识、分类施策、严格管理。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逐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2017年11月20日,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9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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