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4-24 03:46:20 来源:节能开发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充分的发挥创建示范活动引领作用,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统一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申请、培育、核查和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全程培育、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报培育,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同一实施工程单位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价格在20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价格在50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

  (二)两个及以上实施工程单位联合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价格在1.5亿元以上;

  (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效特别突出,或具有代表性的标志工程。

  (一)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五条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已录入全省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

  (二)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第七条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实施工程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培育申请。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列为培育对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应在工地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山东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育公示牌》(见附件),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和监督电话,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和标准化考评工作,对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进行指导,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

  (二)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疫情防控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应在工程量完成50%至80%期间,由实施工程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市主管部门申请省安全文明工地核查。

  市主管部门对申请核查的培育对象进行现场核查,达到以下条件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

  (二)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料齐全有效,主管部门对项目阶段性考评达到“优良”等级;

  (三)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智慧工地建设、施工扬尘防治、疫情防控、先进工艺应用、安全工法创建、安全标准制定、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标准化工地”和“示范工地”两个等级,“示范工地”优于“标准化工地”。

  第十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从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优良”的培育对象中复核认定。

  市主管部门核查后,合乎条件的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确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标准化工地按10%比例抽查,示范工地全数检查。

  第十五条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确认合格的培育对象,工程安全监督终止后,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优良”的,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为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或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不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鼓励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积极申请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加大指导力度。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情况将作为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对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落实创优奖励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对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参建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鼓励其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评优评奖。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或经省、市主管部门现场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资格。

  第二十条对已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市主管部门应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撤销,按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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