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自2024年1月1日起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开工后28天内预付60%!

发表时间:2024-04-06 05:50:04 来源:节能开发

  原标题:住建厅:自2024年1月1日起,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开工后28天内预付60%!

  近日,西藏住建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建筑安装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七条建筑设计企业(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与实施工程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准确填写安全文明措施费金额栏。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上的要求、调整方式等。

  第十四条部分内容建筑设计企业(或受其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及施工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投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或费用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招标,并给予通报。

  投标人在投标时,未按规定单独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或费用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在评标时按废标处理。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藏青工业园规划建设局,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

  为深入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措施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设施安装及装修、拆除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附件1)

  第四条建筑安装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使用等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建筑设计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应当依据本办法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有特别的条件或危险性较大的建筑安装工程,可结合实际增加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比例。

  第七条建筑设计企业(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与实施工程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准确填写安全文明措施费金额栏。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上的要求、调整方式等。

  3.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价格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工程费”之和。

  (二)建筑安装工程中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取费标准,按现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XZ00-33-2016)》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或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在措施费中列出安全文明措施费,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计算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条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安全文明措施费,竞标时不得删减。投标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能低于本办法测定费率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未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备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使用上的要求、调整方式等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业务。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企业(或受其委托单位)承担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具体使用、监督和管理职责,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使用程序及职责和权限等管理制度。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合同中须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项目总费用,责成实施工程单位科学合理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并监督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实施工程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定要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清单,并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支出台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帐凭证等真实凭证,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有效投入和专款专用,并报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

  实施工程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用,以及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支出。鼓励施工单位使用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安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企业(或受其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及施工进度支付。建筑设计企业(或受其委托单位)要严格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措施,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清单备查。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理应当对实施工程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措施费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实施工程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应当及时审核并签认所产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实施工程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实施工程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理应当及时向建筑设计企业(或受其委托单位)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理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实施工程的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建筑安装工程真实的情况,建筑设计企业(或受其委托单位)与实施工程单位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当完整填写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使用审核单》,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线)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投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或费用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招标,并给予通报。

  投标人在投标时,未按规定单独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或费用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在评标时按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依法做处理、处罚:

  (一)建筑设计企业未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对实施工程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二)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做现场监理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实施工程单位挪用或套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实施工程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对建筑设计企业(或受其委托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支付和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发现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安全文明措施费有未使用和结余的予以收缴,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凡2024年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按本办法执行。原《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藏建质安〔201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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