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13 06:21:10 来源:环保建材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应急管控方案》《宿迁市深化“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宿迁市市区建设领域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宿迁市市区货车通行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宿迁市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错峰生产方案》《宿迁市成品油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宿迁市市区餐饮油烟污染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切实强化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减缓减轻臭氧污染天气的影响,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16〕147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全市范围内5月至9月底期间,当出现不利气象条件,经研判臭氧超标可能形成污染天气时,提前采取强化减排措施,减轻臭氧污染天气影响,缩短臭氧污染时段,最大限度削减臭氧污染峰值,完成国家和省下达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当AQI指数(臭氧)达到轻度污染时,经预测,未来24小时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160微克/立方米,且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启动臭氧污染应急管控措施;当AQI指数(臭氧)达到良好时,未来24小时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低于160微克/立方米,且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解除臭氧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一)加强研判会商。环保与气象部门加强会商,每日分析研判气象状况和大气污染趋势,提出启动和解除预警建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二)强化企业达标排放监管。强化涉VOCs排放工业公司执法检查,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的,已安装治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公司,以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停产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三)停止检修作业。应急管控期间,当日8时至18时,涉VOCs排放的工业公司不得进行设备、管道清洗、清扫、放空等可能会产生废气排放的维修保养作业;其他时段实行报备管理,对废气不能收集处理的一律停产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应急管控期间,已列入整治的“散乱污”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应急管控期间,全市铸造、车辆及车身制造企业非水性漆喷涂工段、家具生产企业非水性漆喷漆工段、船舶修造企业涂装工段、包装印刷企业非水性油墨印刷工段,当日8时至18时实施停产,错时到其他时段生产。其他重点行业VOCs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当日8时至18时在现有产量基础上限产50%。(牵头单位:市经济与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六)强化涂刷溶剂污染管控。应急管控当日8时至18时,停止政府公建项目和商业开发项目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市政道路划线和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餐饮油烟污染管控。加强饭店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作情况的监督巡查,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达不到净化效果的餐饮单位,依法停业整改。严禁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八)强化油气污染管控。应急管控期间,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辖区所有加油码头、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当日18时至次日8时期间。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含水上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监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一律停业整改,并依法处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九)严格汽修污染管控。禁止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应急管控期间,未整治到位、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或有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汽修企业,一律停业整改,并依法处罚;已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且稳定运行的汽修企业,应急管控当日8时至18时,停止喷涂工序作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十)强化车辆禁行区管控。在市区周边道路主要交通道口设置若干分流点,控制重型货物运输车辆、拖拉机、农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十一)强化运输车辆管控。应急管控当日8时至20时,过境货物运输车辆严禁驶入主城区,渣土运输车辆停止运输作业。依法禁止外市牌证照以及车体不洁和尾气不达标的商砼车辆运输作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林业、园林、港作等施工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Ⅱ标准以下施工机械一律清场、使用劣质油品施工工地一律停工;其它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当日8时至18时停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十三)强化船舶污染管控。京杭运河宿迁段靠泊船舶一律使用岸电或改燃硫含量低于50ppm的低硫油,京杭运河宿迁段依法禁止露天焊接切割、船体喷涂等产生废气的维修保养作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十四)强化露天焚烧管控。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落叶等。(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秸秆焚烧管控。严格秸秆禁烧包保责任,组织并且开展禁烧巡查,严肃处理秸秆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抑尘保湿。市区道路根据《宿迁市市区洒水抑尘作业导则》有关重污染天气洒水抑尘作业规定,严格实施洒水抑尘作业。(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大气办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臭氧)应急管控工作,相关管控组织体系、组织程序、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职责按照《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16〕147号)执行。市牵头部门和各县区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督查计划,全面梳理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应急管控企业名单或监管清单,相关企业要制定应急停产限产措施计划。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开展应急督查,成立应急督查小组,对限产停产企业、停工工地等重点管控对象实施专人驻点监管,凡按应急管控方案要求没有列入管控清单的企业,一律按停产对待。市大气办进行专项督查。

  (三)实施量化问责。在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应急管控期间,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宿迁市大气质量提升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4〕201号)对应急措施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做督办,公开曝光有一定的问题,实施量化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市大气办对区域空气质量恶化严重、区域污染问题突出地区,报请市政府公开约谈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并视情实施挂牌督办,对涉气项目实施环评限批等措施。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一预警一督查”要求,当日16时前报送督查检查情况(报送格式内容为:ⅩⅩ单位出动执法人员ⅩⅩ人次,检查企业ⅩⅩ家,其中,抽查的ⅩⅩ家限产企业中有ⅩⅩ家落实到位,排查发现有一定的问题ⅩⅩ个,分别是ⅩⅩ,现场提出ⅩⅩ整改要求);每月25日前,汇总报送当月应急管控和督查情况。

  2018年5月31日前,各县区要将本地实施方案,以及应急管控清单和督查组织体系报市大气办;市各牵头部门要将部门应急管控计划和专项督查组人员名单报市大气办(联系人:邱学斌,电线;信箱:)。

  为巩固和扩大“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成效,全面解决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巩固成果、全面排查、彻底整治、长效管理”的要求,对全市“散乱污”企业再次深入排查整治,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管理责任机制。到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

  (一)排查要细致。重点是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各地要在确保排查不留死角的基础上,将辖区分为若干网格继续深入排查,确保“散乱污”企业全部纳入深化整治企业名单。

  (二)分类要准确。各地要对照《宿迁市“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宿环委办发〔2017〕4号)和《宿迁市“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技术规范(试行)》(宿环发〔2017〕138号)有关要求,对排查清单进行再次细化,关停取缔类符合停产整改要求的一律纳入停产整改,停产整改类按要求需关停取缔的一律纳入关停取缔类完成取缔。

  (三)整治要彻底。纳入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要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整治到位,不留任何存在空间。对不符合取缔标准,经整改后可以达标排放并完善手续的企业,应当先实施停产整治,依法处置,达到污染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纳入停产整改的企业在手续不完善及污染治理设施配套投运前不得开工生产。

  (一)动员部署(2018年5月底前)。各县区要制定严实、精准的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对“散乱污”企业再摸排再整治。各乡镇(街道)要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要包含工作目标、职责分工、重点任务、具体措施、组织保障、工作进度安排和重点时间节点、任务清单等要素,做到“一镇一策”、“一园一策”。各地整治工作方案和整治清单于2018年5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联系人:张波;联系电线)

  (二)全面整治(2018年5月-9月)。各县区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和整治清单,按照“关停取缔一批、停产整改一批”的原则,扎实推进深化整治工作,以镇村为单位,坚持挂图作战。建立督查通报和办结销号制度,对于整治标准不高、群众满意度不高、仍有潜在环境安全风险、存在反弹余地的,坚决不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到位。建立健全“散乱污”企业长效管理责任机制,各县区要不定期组织“回头看”,镇村要落实网格化日常环境管理责任,严防“散乱污”问题反弹。关停取缔和整改提升工作,应在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检查考评(2018年10月底前)。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完成情况实施考评,并通报相关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散乱污”企业整治和取缔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整治实效。乡镇(街道)及园区作为“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具体实施主体,要组织人员摸清底数、挂图作战、分类施治。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对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采取对应措施。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电话,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持续加大深化“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三)严肃责任追究。为保障“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各地要不定期对深化整治工作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检查。对在深化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治效果差的镇村,以及履职情况差、推诿扯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部署及要求,扎实推进建设领域扬尘防治工作,结合市区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开展市区建设领域扬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各项责任措施有效落实,建立管控项目扬尘治理管理体系,完善主管部门扬尘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市区“红、黄、绿”牌分级管控督查,有效遏制建设领域扬尘污染,提高全市建设领域扬尘治理标准化管理水平。

  1.建筑工地土地必须实现防尘网(高密目)全覆盖,即密目式安全立网不小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3.每个建筑施工工地必须配备四台以上雾炮及一辆抑尘车辆,扬尘多发区域雾炮必须正常使用;

  1. 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5月2日—15日):各督查验收小组对各区申报的项目逐一按照扬尘管控标准化要求做现场验收。

  2. 整改提升阶段(2018年5月16日—31日):各建筑工地针对督查小组检查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扬尘管控标准化要求做整改提升。

  3. 再次复验阶段(2018年6月1日—10日):各督查验收小组对各区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并已经整改的项目进行复核检验,并且对已合格项目进行回头看,动态抽查。

  4. 常态化巩固巡查阶段(2018年6月11日—10月31日):各属地建设部门定期安排督查人员对扬尘治理效果的保持情况做巡查和巩固,并将巡查情况汇总上报市区建设领域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严防反弹阶段(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31日):开展高频次检查,严防违规反弹行为,对扬尘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长效管理。

  为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统筹领导,成立市区建设领域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4个督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吴海涛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统筹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地扬尘监控信息化平台,各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自行采购大气颗粒物监测终端设备并安装联接入网。联网工作力争6月底完成,实现对工地扬尘的实时监管。

  (一)明确职责范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领域扬尘治理牵头与督查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情况做督查;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宿豫区范围内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工作;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宿城区范围内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工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经开区范围内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工作;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湖滨新区范围内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工作;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负责洋河新区范围内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工作;苏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苏宿园区范围内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建设领域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履行扬尘监管职能,抓好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现扬尘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健全建设领域扬尘治理监督管理体系,明确领域各部门职责,明确扬尘治理责任领导,及时将工作督查情况报至市区建设领域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示范引领。每个片区至少重点打造三个以上扬尘管控样板工地,以样板工地引路全面提升工地扬尘管控水平。

  (四)加大查处曝光力度。各区要按照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控工作要求,建立属地建设领域扬尘管控项目清单和台帐,加大对建设领域扬尘治理的检查和曝光力度,督促扬尘管控项目落实扬尘管控各项措施。对红牌、黄牌工地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强化整治监督。检查中对扬尘防治控制不力,不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应立即要求停工,并责令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市区建设领域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问题要立即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在交办期限内跟踪整改到位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区建设领域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动态长效化管理。凡被授予“绿牌”的建筑工地,在全面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前提下其正常施工行为不受大气污染管控影响,同时也加强动态考核,对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项目视情况调整为“黄牌”或“红牌”。凡被授予“黄牌”的建筑施工工地,应积极整改,整改期限后申请复验,复验不合格或者未申请复验的建筑工地直接调整为“红牌”。凡被授予“红牌”的建筑工地,实行全面停工整改措施,并且每天进行现场查看确保建筑工地处于停工状态,凡未申报“红、黄、绿”牌检查的建筑工地一经发现直接授予红牌。同时也加强对防尘设施是否正常使用进行随机抽查,对设备损坏或者停运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处置。

  为打赢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宿迁实际,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并且开展以货车通行污染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深化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机动车通行污染管控,严格重型车运输中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强力推进货车通行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空气质量得到一定效果改善。

  以外地过境的重型货车,本地渣土车、商砼车、砂石车以及三轮汽车等车辆为重点,严查严处闯禁区、多拉快跑、抛洒滴漏、污损号牌、载货不覆盖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一)全面加大货运汽车禁行区域的秩序管理,确保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到位,货车汽车闯禁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比大幅下降;

  (二)加大易扬尘车辆治理力度,严查渣土车、商砼车、沙石运输车等重点车辆超载、抛洒滴漏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区重点车辆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得到一定效果控制;

  (三)根据市政府决策部署,逐步优化重污染天气交通管理预案,加强协作联动,确保路面管理措施100%到位;

  (四)加强老旧报废车辆的源头监管和路面管理力度,确保如期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工作指标。

  1.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2.严格控制车辆登记转入。在新车注册、外地车辆转入等环节,对尾气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Ⅳ标准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入登记,同时限制属于老旧机动车范围的车辆办理转入或辖区内转移登记。

  3.强化车管业务核查力度。在当事人办理车管业务时,核查当事人名下所有车辆信息,凡有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车辆的,一律要求其全部处理完毕,再办理相关业务。

  1.扩大货运汽车禁行区域。待南京路与新扬高速支线搭接完毕后,将市区货运汽车禁行区域调整南至南京路(不含)、西至通湖大道(不含)、北至环湖大道(含)、东至张家港大道(不含)宿新公路(不含)的合围区域,全天候禁止所有货运汽车通行,需进入市区的货运汽车凭公安机关开具的通行证驶入。对违反限行规定的,一律以违反禁令标志罚款100元、记3分做处理;发现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

  2.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在市区4个国控大气质量监测站点附近主要道路设置检查点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查违反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

  3.加强非现场执法。及时将逾期未检车辆、报废车辆信息导入“3·20”道路监控平台,通过视频巡查、车辆轨迹分析、系统自动预警,开展网上作战,实时调度路面警力联动处置、现场拦截;对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进行监控抓拍,提高查处针对性,提高震慑力。

  1.严格执行“三色管理”。按照“三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渣土和商砼运输车运行过程中未做到密闭运输、车身及牌照不整洁或超载运输、抛洒滴漏造成污染的,严格依法处罚,同时不予办理禁区通行证,符合降级条件的,予以降级处理。

  2.强化卡口源头检查。在各进出城卡口设立固定检查点,对进城的沙石运输车辆逐一检查,严查装载沙石高度超出车厢、未覆盖以及运输水沙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运载沙石车辆进入主城区。

  3.强化管控措施。严格规范农机车辆运输行为,严查严处农机车辆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逐步禁止农机车辆驶入市区范围。公安、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车辆管控,对发现不符合要求上路的工程运输车进行查扣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对场地无清洗设备、未落实门前保洁制度的,当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停开道路通行证。全市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全市渣土车、商砼车以及其他黄牌照货运车辆一律停开通行证,严查严处货运汽车进入市区。

  2.启动重型货运车辆外围分流方案。根据市大气污染工作管控部署,及时启动重型货运车辆绕城方案,对我市过境货运汽车,采取远端分流、完善诱导提示等措施,加大道路交通秩序通行管控。

  1.强化宣传自律。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对从事渣土、商砼、砂石运输车辆开展车身喷涂宣传标语行动,强化行业自律意识,着力营造共建共管社会格局。

  2.畅通举报渠道。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到整治行动中,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形式,接收群众举报。对举报属实的,适当予以奖励,提高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3.曝光典型案例。主动与新闻媒体对接,跟踪采访,及时报道整治工作动态,曝光典型违法案例,提高整治震慑力。

  (一)加强组织部署。市公安局成立以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孙维任组长,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交警支队,具体承担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和面上考评等工作。

  (二)严格规范执法。对查处的各类重点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不允许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同时要注重执法效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讲究执法方法,规范执法行为。

  (三)落实长效管理。注重探索和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成功经验做法,找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从源头上、根本上、机制上解决影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层次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

  (四)加强信息报送。货车通行污染整治工作实行周报、月报和终报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每周五上午10时前将周工作动态、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落实情况、2018年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公安局,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报送地址:交警支队秩序管理大队(联系人:聂怀玉;电线)

  为打赢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空气质量达标率和PM2.5减降率达到省定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削减VOCs、PM2.5等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开展重点企业错峰生产,推进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一)限产目标。在夏季和冬季重污染天气时段实施错峰生产,企业限产50%,有效削减夏季臭氧污染和冬季雾霾污染峰值。

  (二)实施对象。铸造、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水泥、砖瓦窑、石膏板、耐材等建材行业及化工、橡胶、包装印刷、家具、船舶等行业重点企业(名单附后)。

  (三)错峰时间。夏季错峰生产时间为5月至9月(当日8时至18时,非水性漆喷漆、非水性油墨印刷等企业停产,其他企业限产50%),冬季错峰生产时间为11月至次年3月。

  (一)做好宣传发动。2018年5月1日—10日,各地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夏季臭氧污染和冬季雾霾污染危害,让企业理解、接受、支持夏季臭氧污染和冬季雾霾污染防治工作。

  (二)制定错峰方案。2018年5月5日—15日,各地要排查梳理铸造、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水泥、砖瓦窑、石膏板、耐材等建材行业及化工、橡胶、包装印刷、家具、船舶等行业企业,根据企业实际,一企一策,科学制定本地区的错峰方案,列出具体错峰生产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开一停一,具体方案和错峰清单将作为夏季臭氧污染和冬季雾霾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督查依据。凡没有按错峰生产方案列入管控清单的企业一律按停产对待。

  (三)公告企业名单。2018年5月31日前,各地将错峰方案涉及的企业在当地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内容还应包括停限产装备、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施台帐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保方案落实。2018年5月—9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实施错峰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周密组织,认真落实。指导铸造、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砖瓦窑、石膏板、耐材、化工、橡胶、包装印刷、家具、船舶等行业企业妥善安排夏季及冬季生产计划,确保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五)加强监督检查。2018年5月—9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各地要建立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控、督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未按方案执行的企业及时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信用评定。

  (六)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对摸排工作不细致、监督检查不到位、限产停产措施不落实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要出台重点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列出企业名单,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错峰生产工作。各县区要将夏季臭氧污染和冬季雾霾污染期间重点企业错峰生产纳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安排和考核内容。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经信、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县区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等,对县区监督检查不到位、企业未按要求实施错峰生产等情况进行通报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整改。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引导企业强化大气污染治理的社会责任,自觉落实治污举措。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

  为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宿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在全市开展成品油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严防源头、严管过程、严惩后果”的原则,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扰乱油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常态保持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质量、油气排放全面达标。

  专项整治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务求实效,以城乡接合部、交通道路沿线和车用燃油批发零售企业为重点区域,以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持续开展成品油污染专项整治。

  (一)依法查处销售劣质汽柴油、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燃料油假冒汽柴油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安装油汽回收装置、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设施设备损坏不及时更换,环保不达标的油库、加油站(点)、油罐车;

  (四)依法查处未批先建加油站(点),擅自改扩建超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假冒商标及标识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1日—5月20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品油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统筹部署、全面安排,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部门分工,排好时间节点,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议,突出问题导向,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8年5月21日—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根据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专项整治联动机制,采取联合执法和部门执法相结合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边查边治,全面覆盖,不留死角。5月底前,各地需建立专门的成品油销售重点监管企业台帐和执法台帐制度,所有社会加油站(点)建立统一的成品油进销台帐;对所有加油站(点)成品油进销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批发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点)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加油站(点)、油库基础设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加强检查,对擅自改造、扩建的加油站(点)一律停业整顿,依法查处,经完善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对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或未及时更换的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同时,加大对车用燃油的抽样检验力度,分批组织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点、船)油品质量专项抽检,重点加大对2017年度抽检不合格加油站点跟踪抽检的批次和力度,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经营单位和区域实行每月抽检;对中石化、中石油、国邦储油库,每季度组织环保指标质量监测一次以上,加油站(点)分批次抽检;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油品的加油站(点)一律予以停止销售、依法查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专项行动中罚没物品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严防查缴的劣质燃油、非法经营器具重新流入市场。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后,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成品油污染防治长效监督机制,做到成品业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杜绝反弹现象。

  市政府成立成品油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和县区分管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牵头承担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负责会议召集、情况通报、研究问题、督导检查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依法认定成品油市场中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为,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对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的购销台帐制度、油品来源情况、油品标识、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配合相关部门对无证无照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船)予以查处取缔。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燃油的抽样检验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成品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违规促销、虚假标识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全面取缔燃料油销售行为;配合安监部门查处取缔无照无证或有照无证加油站及批发企业;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取缔非法流动加油车(船)。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打击违反《消防法》和涉嫌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与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牵头查处非法售油的流动加油车(船)。依法查处专项整治行动中暴力抗法及干扰、阻扰执行公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仓储企业经营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违法经营活动,以及私自改(扩)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或有照无证加油站及批发企业;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取缔非法流动加油车(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重点运输车辆油品监督管理,以及油罐车、水上流动加油船的监督管理,与公安部门共同牵头依法查处取缔非法销售油品油罐车、水上流动加油船非法售为。

  环保部门:负责检查油气回收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督促加油站实施油气回收深度治理和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进行油气回收改造或不正常运行、维护油气回收装置设施的成品油经营主体和油罐车;配合做好无证无照、有照无证加油站(点)查处和取缔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加油站(点)加油机的计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方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规划要求,未办理准建手续,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无证无照、有照无证加油站(点)查处和取缔工作。

  中石化、中石油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负责组织专家现场指导,安排专业人员配合执法部门拆除非法经营油品设施,处置被扣押或没收的成品油;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内自查自纠,严格规范全系统的经营行为,确保全部销售符合要求标准车用汽柴油;不得向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船)批发油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牵头部门报告发现的非法经营油品相关信息。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成品油市场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市场监管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具体抓好专项整治行动。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强力推动落实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互通案件信息和线索,凝聚整治合力。要加大对购销、运输劣质油站点、车辆查控和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摧毁非法利益链条,确保发现一个、清除一个,坚决不留死角、不留欠账,保障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通报,切实跟踪问效。市专项整治行动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明查暗访、专项督查,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各地牵头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执法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按月报送专项整治动态信息。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专项行动的支持度和响应率,特别是强化加油站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非法经营行为突出的重点地区的宣传力度,公布属地举报电话,积极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五)坚持疏堵结合,保障市场供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基础调查,分析现有加油站点布局,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地理位置、机动车保有量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建加油站,及时满足市场和群众用油需求,全力清除非法经营油品空间。

  各地牵头部门、市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市各部门月度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在每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工作总结于2018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商务局(联系人:高义茹;电线;电子邮箱:)

  为巩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阶段性成果,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改善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降低餐饮油烟排放为总要求,坚持便民、为民、惠民原则,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查处整改一批,取缔关闭一批,引导规范一批”的原则,全面治理餐饮门店、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油烟污染,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加快完成市区餐饮单位油烟污染整治扫尾工作,并开展维护保养,常态化管理;依法取缔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经营餐饮、烧烤(夜宵排档),并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确保城区空气质量、环境卫生显著提升。

  本次整治时间为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整治范围为市区各类餐饮单位和露天烧烤摊点。

  (一)前期已完成整治的餐饮单位。检查已完成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以及第三方维护保养情况。

  (二)尚未进行整治的餐饮单位。对尚未整治的餐饮单位,督促治理企业加快开展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调试工作,确保6月底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新开设餐饮单位。检查所有新开办的餐饮企业、个体餐饮门店以及机关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油烟净化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等情况,对不具备或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到位。

  (四)露天烧烤油烟污染。全面取缔市区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摊点,依法整治餐饮门店外设置灶台(烧烤台)店外经营行为;提升临时设摊经营规范点管理维护标准,严格规范经营时间、经营场所范围,引导有条件的入室生产加工餐饮,对露天生产加工餐饮的全面推广使用非炭烧无烟烧烤炉具,确保餐饮经营油烟达标排放。

  (五)设立禁止流动摊点区域。特定的重点监控区域内严禁任何流动摊点,具体范围是:

  (一)强化责任落实。餐饮油烟污染执法由城管部门负责,各级城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市区餐饮油烟污染集中整治工作,迅速行动,把握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推进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市民群众、特别是经营户对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及时宣传报道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责任,传导压力,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督办与日常检查,随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通报整治情况,保持工作推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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