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资质连续、改变与从头请求的持证单位,除环保部文件规则提交的资料外,还需提交有用期内各年度《环境污染处理设备运营状况年度报告表》、托付运营合同期内设备地点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示的《环境污染处理设备运营遵法证明》等资料。
请求单位在资质有用期满前60日内,或在收取新营业执照、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将资质连续或改变请求所需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后,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省环保产业协会担任对资质连续申报资料来检查,并出具审阅定见,审阅定见与申报资料一起报省环保厅。契合连续或改变条件的,省环保厅予以同意或上报环保部批阅。从头请求运营资质按照一、资历请求与批阅条款流程处理。资质连续、改变与从头请求的处理时限与一、资历请求与批阅条款要求相同。
省环保厅颁布的环境污染处理设备运营资质证书丢失或损毁的持证单位,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提交补发请求,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刊登公告,省环保厅按照法定程序审阅后予以补发。环保部颁布的证书按其规则处理。
持证单位在签定托付服务合同后30日内,向污染处理设备地点地县级环保部门申报存案,填写《环境污染处理设备运营项目存案表》,存案资料及时抄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省外持证单位在我省展开污染处理设备运营活动前,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存案请求,填写《省外持证单位存案登记表》,并提交环境污染处理设备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运营成绩等资料,一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对符合条件的省外持证单位,省环保厅定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