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市建筑废土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
为切实有效抑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逐步的提升我市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水平,助力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场地扬尘防治的通知》(闽建建〔2018〕2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持我市扬尘防治和环境空气质量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通过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助力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
建立健全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落实相应的经费保障,强化文明施工扬尘防治考评,实现工地扬尘防治6个100%(施工工地100%围挡、非整装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建筑废土运输车辆100%密闭运输)及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称“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整建筑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及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1.对工程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将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区域内有多个实施工程单位作业的,共用场地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由建设(代建)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2.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内容和工作目标。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对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组织检查评价。
1.施工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的具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成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编制专项方案,制定具体防治措施,建立工作档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总承包实施工程单位应牵头各分包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将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3.在工地大门侧边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管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及污染监督举报电线.督促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使用经核准的运输车辆,严格落实净车上路、密闭封盖等各项文明运输措施。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实施工程单位文明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制专项的监理实施细则,加强实施过程检查落实,并建立监理工作记录备查。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理应当及时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实施工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理应当及时向项目的质量安全机构或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报告。
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理应当建立建筑废土处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经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加强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净车上路、密闭封盖等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各工程项目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及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施工围挡、场地管理、净车措施、防尘降尘、垃圾处置、烟气排放等各项扬尘防治及文明施工措施。
1.严格落实我局制定的施工现场围挡图集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围挡坚固、稳定、美观、整洁、有序。
2.围挡结构高度2.5米、立柱间距4.5米,基础或基座、材质规格、施工要求、构造做法、喷淋管设置、色调色系及围挡贴图图片(公益广告宣传)等应符合图集要求。
1.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地面应当采用现浇混凝土等有效硬化,地面应清扫干净,无浮土或积尘。
3.出入口、办公区及生活区应当规范设置少数的分类垃圾桶,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保持现场卫生整洁。
4.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地出入口门前应保持干净整洁,门口不得堆放杂物。
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洗车台、三级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车辆清污冲洗台账,确保净车上路和密闭封盖。
1.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尘降尘设备设施(包括移动式喷雾机或雾炮车、喷淋设施、洒水车、覆盖网膜等)。房建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内、线性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段每千米内至少配备1台移动式喷雾机或雾炮车。围挡内应按要求设置喷淋设施,确保有效使用,围挡喷淋设施避免影响周边行人和车辆通行。
2.应当建立防尘降尘应急响应制度,分时段开启防尘降尘设备设施,每天7:30~8:00、10:30~11:00、14:30~15:00、17:00~17:30四个时段应开启喷淋设备设施进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环保委办公室及我局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一级(控尘、控氮氧化物、控臭氧等)、二级(控尘、控氮氧化物、控臭氧等)、三级(控尘)通知要求及时开启防尘降尘设备设施和落实相关措施。当启动一级响应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将实时响应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项目质量安全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需要采用分区分段施工的,应合理的安排建设时序,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非作业区裸置土方和临时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及时采取网膜覆盖等降尘措施。
4.基坑(槽)土方开挖、砌块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或湿式作业等方式及时降尘。砂(灰)浆、水稳层混合料等需现场搅拌作业的,应当设置封闭式搅拌机房,落实防尘降尘措施。
5.易产生扬尘的非整装物料及砂石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设施存放,有序堆放,严密覆盖。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应及时回收。
6.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安全网应保持完好、整洁,无积尘脏污。
7.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洗整理、分类归堆及网膜覆盖。清扫建筑物内及脚手架上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采用容器或使用密闭式串筒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8.停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理应当自行或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及文明施工措施。停工日期3个月以内的,裸置土方应按规定采取网膜覆盖等降尘措施;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地面应采取网膜覆盖,裸置土方应采取网膜覆盖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
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置,使用经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严格落实密闭封盖等措施,严禁出现“滴、撒、漏”现象。
(一)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市废土站要格外的重视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及建筑废土运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运用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车辆进出工地清污冲洗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市废土站对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和按规定(详附件1)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等措施。
(三)各区建设局、质安站可对辖区内市管工程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扬尘防治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及其他有关部门转办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移送市质安站进一步督促处置。
(四)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我市国企未按规定督促落实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视情况抄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一)市、区质安站要结合“双随机”监督检查,依据《厦门市在建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考评表》(详附件2)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情况做季度考评。当年度考评得分按季度平均计算,工程建设项目迎接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检查且效果良好的,当年度考评得分加5分。考评采取百分制,成绩分为优秀(得分≥90分)、良好(80分≤得分90分)、及格(75分≤得分80分)、不及格(得分75分)四个档次。
(二)根据有关部门考评结果,对以下行为的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3档(文明施工管理类)1次。
2.在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组织的考评中,当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季度考评达2次及以上且年度考评档次为优秀的。
工程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当年度2次及以上使用非目录库车辆进行建筑废土处置的,不予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3档。
附件:1.《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在建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信用监管行为记录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