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管理

发表时间:2024-01-19 11:56:51 来源:环保建材

  公司总经理主持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亦即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由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定,以明确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追求、宗旨和行动方向。公司现行安全生产方针如下:

  a)以员工身心健康安全为安全生产管理之本,营造安全、卫生、环保的工作环境;以员工为企业核心财富,实施持续培训,激励安全行为,促进全员参与,为全方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做出贡献。

  b)持续做好危险源及风险的辨识评价,保障安全投入,积极开发和应用安全、健康的施工方法及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强化标准化管理,追求本质安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或减少事故隐患,致力于实现“零伤害”、“零事故”。

  c)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持续开展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深化现场管理标准化;实施标准化作业,消除“三违”现象,确保经营生产全过程文明、安全、健康。

  d)严格供方、分包方准入标准,监控、鼓励供方、分包方实施系统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共享安全管理经验和知识,一直在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使企业和所有相关方受益,并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方针经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定、总经理审批后行文发布;通过会议及培训宣讲,在有关管理制度或作业标准、施组、方案等中引用,提供专门的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员工及相关方传达,并方便查询、获取,以达到以下目的:

  d)指导员工如何结合岗位工作理解其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和义务,并付诸实施。

  局总经理主持办公会或其它评审方式对方针进行评审,并提交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时进行修订,以确保方针的适宜性。在评审、修订方针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c)是否包含预防人身伤害与健康损害、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针对过程的改进)、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针对结果的改进)、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及其它要求等承诺。

  d)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特点与规模相适应,能够为制定和评审安全生产目标、控制措施提供框架。

  2.1 基本规定2.1.1 建立并保持《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及环境目标和管理方案程序》,对各层次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方案的制定/修订、评审、批准、检查等的职权和控制要求做规定。

  2.1.2 局分级按职能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并定期分级进行考核。

  b)确定的高中度风险,以往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对已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果;

  c)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及其他要求、上级目标与要求、相关方的意见与满意程度;

  安全生产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实现性、时限性、可测量性,可行时应量化。

  2.2.2 公司总经理主持制定并批准总体(中长期)安全生产总目标。公司现行的总体目标如下:

  a)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以内;

  c)争创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股份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

  e)杜绝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伤亡事故,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伤亡事故少于2起,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低于2人;杜绝一般铁路交通C类以上责任事故,杜绝火工品爆炸事故、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和重大机械设备责任事故,杜绝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爆炸责任事故;

  f)持续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注册资格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级水平。

  2.2.3 局安全质量监察部在年初拟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经审批后,行文或会议发布。

  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根据上级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经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审批后行文或会议发布。

  局、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等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级安全生产目标,结合部门主要职能和承担的任务,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或指标。

  各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各项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或管理方案,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计划或方案与安全生产目标一并审批发布。计划或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2.4.1 各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或方案的实施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定期安全检查计划中进行全方位检查评价。

  2.4.2 在年度工作会议前对各项目标实现情况做汇总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交会议。

  2.4.3 通过分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方式对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并在年度工作会通报考核奖罚结果。

  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并按办法实施考核。

  对于分包方,通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规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实施考核。

  2.4.4 对于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按《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2011]575号)执行。

  2.5.1 各单位应根据检查情况和可能的相关变化评估目标或计划方案要不要修订。

  1)安全生产方针、适用法律和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化,顾客有关安全生产规格要求有较大变化,或相关方有严重抱怨;

  b)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对现行工作规划(或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需要时修改:

  2)有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明显的变化,以及设计变更、实施工程的方案的变更,且可能影响工作规划或方案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

  2.5.2 安全目标指标和工作规划(或管理方案)修改后,应重新进行审批、行文发布,并发放到可能会影响到的单位、部门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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